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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男子因与妻子吵架欲点煤气自焚 被判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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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4 09: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都讯 男子与妻子吵架后,将自己反锁出租屋内并准备点燃煤气罐等物品自杀。他与警察对峙多时,警方无奈疏散周边居民,最后该男子醉酒睡着,警察破门而入事情才得以了结。
" ~/ {5 D) L1 o: U4 ^0 o* _6 A2014年12月3日14时45分许,黄某某与妻子欧阳某甲在租住的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北一街某号出租屋内因家庭问题发生争吵。过程中,黄某某拨打110,民警到场后,黄某某将自己反锁在出租屋内喝闷酒,酒后心情更加郁闷而产生自杀念头,将两个石油气瓶、一辆无牌女装摩托车搬到出租屋中间,将纸皮箱、衣服等易燃物放到石油气瓶及摩托车上,又用冰箱及杂物堵塞前门,打开摩托车油箱盖,找来一条毛巾放入摩托车油箱内,让毛巾沾上汽油,然后双手拿打火机与在场民警对峙。过程中,黄某某多次打开石油气瓶气阀,约两秒就关上阀门,也多次打打火机扬言要放火自杀,以此要挟继子欧阳某乙到现场写欠条。; O- L* k8 F5 ^
民警为避免发生爆炸及火灾事故,紧急疏散北一街某号附近多户住宅居民数十人,并出动消防车两辆、救护车一辆到场待命。直到当日19时30分许,黄某某因醉酒坐在地上不再有过激举动,民警才用工具破开出租屋侧门,入内将黄某某控制住并带离现场。
/ U. z( H6 q. ?  r' s( l9 q检察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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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法官认为,黄某某因家庭问题,与家人发生争吵,在居民区打开石油气瓶,企图点燃自杀,已足以引起大火并可能使瓶中石油气发生爆炸,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过程中,黄某某已实施了点燃的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点燃石油气,属犯罪未遂。考虑到黄某某行为方式的危害性、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及犯罪动机,主客观相结合,应依法承担放火罪的刑事责任,而不应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j- }# F  f6 s, e
昨日记者获悉,法官认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事件是因家庭矛盾所起,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以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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