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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中学生涉嫌奸杀案被判无期 入狱5年后否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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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7 08: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志超即将在监狱里度过他的26岁生日。* M. G6 l; M4 {4 W
10年前,这名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因为被指认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从而卷入一场奸杀案的漩涡。法院最终认定他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他并未上诉。
0 x9 \0 X8 e8 I& O# h- T然而,入狱5年之后,张志超提出申诉,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干的。
( y" k* h' I. P在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及其团队看来,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说是强奸,但并未提取到张志超的精液;说张志超事发当天为何待在现场附近,却有3个版本;说张志超用编织袋套住尸体上半部分,而警方却无法解释清楚编织袋的来源……$ k/ v9 n- \! t6 M. w, A
唯一的物证是一根木棒—这被认定用来插进受害尸体的肛门—但是,对于这个小木棒,既没有提取受害者的有关物质,也没有尝试去提取张志超的指纹。7 g3 x: D% s/ z. m
上级法院驳回了张志超的申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定罪量刑。1 p+ `2 _8 G1 w
教学楼废弃厕所内发现女生尸体4 x# q+ b: f; X! U6 m: d. M+ W! e; T
张志超的母亲还记得,2005年2月12日是大年初四,张志超凌晨1点多在家中被几名警察带走。
6 f$ C/ m( g0 W5 g“警察问儿子,你叫张志超吧,还问了出生年月。后来让我去拿个大袄,等进屋拿袄出来,他们已经走了。”张母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回忆,当时警察表示“有事情要问他一下”。8 u# O! U! [  C
张志超一直没有回来。张母数日后打听到,儿子出事与同年级一个叫冯亭(化名)的女生有关。该女生在高一20班就读,已经失踪一个月,其父是临沭县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q( K! `1 K9 A: z, g在老师和同学的印象中,冯亭担任班级的文娱委员,学习成绩中上。她性格开朗,交友广泛,书信较多,还有一些笔友、网友。1 Q; J' @% g: f, h
张母对女生失踪一事有所耳闻。放寒假前,学校组织召开家长会,张母会后与几名家长一起搭出租车,车上还有人讨论女生失踪的事情。“不知道女生名字,也不认识,跟我们也没关系。”张母在车上并未多问。
$ J" v1 t" Y7 s据目前所知,冯亭最后一次出现在好友视线的时间,是1月10日清晨。冯亭的一名王姓好友当年向警方表示,她前一天晚上住在冯亭家,这天一大早骑自行车载着冯亭上学。
' k: C/ T& {2 `7 H) O8 I当天是星期一,按照学校规定,6时15分举行升国旗仪式,之后跑操。当两人到校门口的时候,集合铃响了,王姓女生进校门后急忙把车推向东边的停车场,而冯亭取走了车筐里的两本课本和钱包,径直朝前走。
* G( f8 y4 }# Z7 l7 W“推自行车走了有十多米远,我想让冯亭帮我也拿课本,便转头找她。”王姓女生说,这时,她已经找不到冯亭了。
& H6 l% Q' Q1 b, n$ M冯亭去哪里了?这在当时成了一个谜。高一20班的班主任告诉警方,在那天学生跑操的时候,他没在队伍中看到冯亭。
' T: @6 j, ]# e0 r早自习在6时35分开始,将近两小时之后,班主任开始上第一节课。他发现冯亭不在教室,“我也没问,以为她身体不舒服,她家人带她去看病去了”,因为冯亭“最近几天感冒了,经常打针挂吊瓶,也经常不上课”。
, C7 D4 }5 d8 I* h1 v2 Q0 W. ?6 L班主任不知道的是,整整一天,王姓女生都没能联系上冯亭,冯也一直没有回家。
& Q" u. B& V9 b4 n8 w" A冯亭的家人次日清晨不到8点就赶到学校找人。随后,各班通知同学帮忙寻找冯亭,学校有女生失踪的事旋即传开。" ~: V$ V  V8 B& y; |3 y
但是,一直到学校放寒假,冯亭始终没有消息。
: `1 Z. A% `& r( ^2月11日中午14时许,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3层的洗刷间。她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便找来钳子和扳手。
: y6 r( }& f" S$ M2 J' z5 r7 o8 L厕所的锁被撬开了,映入眼帘的是一具趴着的女尸,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则套着沾有血迹的编织袋。校方旋即报警,经辨认,这正是失踪一个月的冯亭。
- y6 P& j$ x# L4 t8 V5 z. ^10小时之后,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迅速走进警方视野。
1 p* {% K/ `7 t* t+ y1 m5 T被指曾出现在涉案洗刷间门口  Y3 h. s6 {% K8 V5 y3 m( d
张志超被警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
) J& e% D/ j  y1 f8 z! ?6 @洗刷间位于教学楼3层,内部有一间废弃厕所。洗刷间以北五六米,是一间住着23名男生的寝室,其中包括冯亭的同班同学王绪波、杨同振。他们的教室在二层。
: t" e' w3 a1 B) j3 j- `" W1月10日这天清晨,王绪波、杨同振请假在宿舍里,没有参加升旗仪式、跑操。7 x- }" l6 k+ q( ~8 Y$ C9 P) }# T1 R
法院判决书认定的证言显示,王绪波称,大约6点23分,他在宿舍里听到有女孩尖叫“你要干什么,救命”,随后,他和杨同振先后跑出宿舍,并看到洗刷间门口站着两个人。
  D8 u( n6 F% `8 P5 @; ^. ^按照王绪波的说法,其中的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戴着眼镜。王绪波问张志超在干什么,对方回答说没干什么,王绪波又往洗刷间门里看了一下,当时天黑,没看见什么。
0 ]* V2 X$ W" E7 o不过,杨同振的所有证言均未提及张志超在洗刷间门口。甚至,在判决认定的证言中,杨同振称王绪波在“跟两个我不认识的男的说笑”,但杨、张其实相识。
9 Y9 m5 n* j4 Y3 H: g. |6 Z- U“我接着又问他俩‘刚才是谁喊的’,他俩说‘有女鬼’。我又问他俩干什么的,他俩说‘有美女,行了,没有什么事’。我就和杨同振回宿舍了。”王绪波说。
' A: q" H3 m1 s, D  G王绪波称,他和杨同振返回宿舍后,过了5分钟再出来,就没看到那两人了。- J( O/ A1 e) t9 a
那声尖叫显然被警方认为是冯亭遇害前发出的求救信号。被指出现在洗刷间门口的张志超,也因此步入漩涡。
$ A/ R4 A7 v0 i; v3 A6点23分,尚属学校跑操时间,张志超为什么出现在教学楼三层?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对比张志超的供述与张志超的同学证言,至少存在3个版本。
* g! B0 s4 n. p* W& ~4 L" j署名为张志超的一份悔过书显示,他在商店里买了一把小刀准备削铅笔,在回宿舍的路上脑子里又想起买的黄色书中的内容,不知不觉来到四楼洗刷间(注:“四楼”为原文)门前。# Z9 _" l- y( M' H) l
在张志超多次对警方的供述中,他则称自己当天起晚了,没有赶上跑操,便在宿舍待着,偷看恐怖小说。看完书中关于男女关系的描写,他上三层,准备去自己班级的教室。, G* E: l* f( q# N8 i$ A
然而,张志超的4名同学接受警方询问时均表示,张志超当天不仅没有起晚,而且参加了跑操之前的升旗仪式。有同学清楚地记得张志超的站位。
- }# S3 P/ u7 B0 h$ ]一个细节是,张志超班上的体育委员称,参加完升旗仪式,班级有许多同学都把穿在外面的大袄脱下来,他便让张志超和另一名同学把大袄抱回教室。- R& ^1 f  l3 m9 l' s2 X: {5 q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一份庭审笔录中注意到,这4份证言没有被公诉机关出示。7 G6 F; B4 m; C
张志超在会见时告诉代理律师李逊,抱棉袄回教室之后,他没有去洗刷间门口,而是下楼上厕所。因为洗刷间内的厕所已经停用,使用者被发现要扣分。
" @/ [& _2 m# ^) C# |张志超对律师回忆,下楼上厕所的时候,他在二层宿舍门口见到了杨同振。2 W9 \" `' p, D
对此,杨同振也有类似表述印证。他说,他和王绪波从宿舍出来后,在二层楼梯口遇到张志超站在宿舍门口,“王绪波问张志超‘你听着(尖叫)了吗’,张志超说‘听着了’。”: Q( {, U2 M$ w( X* f2 R% q
李逊认为,出现在洗刷间门口的人并不是张志超—如果王绪波确实在洗刷间门口与张志超说过话,那么,王绪波在二层时怎么又会问一遍“你听着了吗”,这不合常理。
, [. ^5 D: k7 u9 {: ], K  B中国青年报记者两次前往王绪波家中求证,其父表示联系不上王绪波,婉拒采访。杨同振之父也拒绝了多家媒体采访。) [& ]- X2 [1 `* S' X2 ]: R5 H$ m
律师称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 f! o  f: T* z( C
根据判决,王绪波、杨同振在洗刷间门口遇到的两个人,一个人是张志超,另一个人则是张志超的好友、同一年级的王广超。
3 g" e: j0 T% `: T" i2 ?按照判决的说法,张志超作案之后,离开洗刷间时遇见了王广超,将犯罪实情告知,并让他帮助看守洗刷间。随后,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用于将废弃厕所锁住。
( P& J2 v/ T+ r- M: b* r! y2 ~这个废弃厕所藏匿了冯亭的尸体。判决认定,张志超是在洗刷间遇见冯亭的,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冯亭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最终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其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
: p1 i" {+ Z; r- w张志超在对警方的供述中,也承认了上述作案过程。
, K# @# G' a+ ~% ^不过,李逊认为,尸体表征表明是手掐机械致死且有反抗过程,那么被害人尸体上、指缝中一定会遗留犯罪行为人皮屑等身体物质,至少会有衣服纤维,但侦查人员对此都没有提取过。
+ q+ @3 V1 p' E" U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尸检报告显示,尸体前额正中有纵行2.5×0.6cm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三块无色透明的玻璃碎片。
' H" C& O+ l+ ?7 e李逊表示,张志超的供述中并没有使用玻璃或将冯亭推向玻璃的情节,也就是说,他的供述无法与尸检结果完全对应上。
* X( p. D# k; v: I6 O' @这并不是判决认定的唯一作案情节。判决载明,2005年1月11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0 B7 F: F; K/ s. K9 D; M6 K6 ?
不过,尸检报告显示,无论是阴道还是口腔,均未提取到人体精液。9 H. Q2 X' X% P
按照张志超对警方的供述,他拿了一根小木棒,插入了受害人的肛门处。辨认现场时,张志超也找到了这根小木棒。这是判决书载明的唯一物证。
( |6 M( d! }6 {+ @“如果这是真的,木棒显然会遗留被害人身体物质,侦查人员却既没有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进行DNA比对确定这是否为作案工具,也没有提取指纹与张志超进行比对判断他是否为作案人。”李逊说。
9 W2 ^7 J+ f- n; a$ u6 A  @* s7 A尸体臀部以上被套上了编织袋,这个细节也引起了律师的质疑。  Y& L% c( m0 C8 c7 c* k
张志超供述称,1月10日上午让王广超看守期间,他下楼去小卖部买了一把新锁,编织袋则是次日下午奸尸之前,从宿舍带到厕所的。而王广超的供述与之不符,他称,他为张志超看门,而张志超下去不到一分钟,就拿着一个编织袋回来了。- W" j  z0 z& Y" _! f; @# K  V9 n
编织袋的主人是张志超的李姓舍友,张志超曾表示,编织袋是一天晚上花5毛钱饭票,从舍友手里买的;后来则改称,编织袋是从该舍友那里偷的。
  m1 K+ {% P) E5 L不过,这名李姓同学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否认自己有这样的编织袋。他的母亲也表示对此不知情。) L  ^; O. M4 l5 `* R! C9 Z
在公安局出具的退回补充侦查的说明中,警方表示,办案人员多次找到李姓同学家,并在其家中查找,又对同宿舍的另外80名学生逐一调查了解,还前往临沂海关等部门及70余家柳编经营单位走访调查,历时一个余月,未能查清编织袋的来源。- f1 E9 K* a$ b3 v1 e
至于铅笔刀等作案工具,张志超在供述中称均已丢弃,警方亦表示无法找到。; @% J- s! R3 G  u/ l' w
张志超在会见时则告诉律师,铅笔刀等东西其实不存在,都是他编的,事情不是他做的。
9 W" h( C  i! o班主任承认审讯未成年学生时并不在场
. \2 s0 }- x  @4 @2006年3月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志超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超并未上诉。" Q6 {! y" v% s
张志超之母表示,如今,在监狱服刑的张志超获得减刑,再过大约8年就可以被释放。
% l) {( R) Y5 z被判刑的不只是张志超。法院还认定,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法院判决王广超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7 T8 I9 r, Y, t! \0 ?4 D, q
判决书载明,张志超、王广超在庭审中均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7 L3 I. _# F* ]: \) M$ {$ v$ k8 a
如今,张志超、王广超均表示,当年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其实事情不是他们干的。$ _2 O- d( U. `0 D" t
记者注意到,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1 ~5 r/ J: g! A
在张志超、王广超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其班主任作为“在场人”的签名。但是,在多份笔录中签字的张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师、年级主任苏姓教师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没有在场,签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补的。& |8 H# Y3 y% |$ h  K. _2 p
“笔录应该是已经做好了,然后他们来问的时候,我看着笔录。”王广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印象中签了一次名。( @) P( }# O4 c1 |  J- \2 |
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 X/ d/ n4 q6 S9 x; I9 F王广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在那天上午没有见到张志超,更没有听张志超说起犯罪情节。他一度认为,张志超是自己犯事了还找个垫背的,直到张志超的母亲找到他,他才觉得案子可能存在蹊跷。
. V- q& h* D/ g: |' H  c& {) M2012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志超母亲的申诉。通知书载明,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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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1 T( n/ ~' u- x! L0 X5 k! F通知书还显示,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a2 z7 w) f3 w6 x! }
张志超对此并不认同。他在接受律师会见时坚称,这些作案情节都是在警察提示下说的,不说会打他。
$ N3 h, K$ L4 ~" }  _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6 ]# U% j/ S" a中国青年报记者5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 T  K7 h' G1 t7 q! l本报山东临沭5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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