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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公司董事长收"煤老板"好处 得知被举报多退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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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8 22: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晚报讯 “煤老板”为结算供煤款,拿20万现金行贿某供暖公司董事长张某。张某迟迟未全部结算,行贿人将其举报,张某不仅将赃款退回,而且还多退了5万元。《法制晚报》记者上午获悉,怀柔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6 C5 A7 o3 T& `2 D; \现年60岁的张某原为北京某供暖有限公司董事长。行贿人高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板,高某给张某的供暖公司供煤炭。6 p7 i" I9 L9 \
法院查明,张某在担任供暖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3年收受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给予的20万元。
! H3 r; L6 r/ ~/ B9 O/ N2014年4月,张某将赃款退还给高某。同年5月9日,高某报案。张某接电话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 Y4 d( q; g2 D' g
据商贸公司老总高某说,2012年、2013年的5月,他的公司与供暖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冬季供暖用煤供应合同。
. K; s( ?$ c0 }/ l" J* K6 p% ?2013年,为结算供暖公司欠的240万煤款,高某和爱人到供暖公司找张某。当天下午,两人到银行取了20万现金,高某一人到了张某家里,把装有20万现金的灰色的带有农商行标志的布袋放在了张某家客厅的沙发上。
6 Q4 y2 u# g7 _' H% _高某说,他当年2月6日送给张某20万,供暖公司两天后给他结了350万煤款,但还差247万没结。2014年4月停暖后,高某到供暖公司结算煤款,张某以账上没钱为由未结算。后来张某看高某催的急,于同年4月,开车到高某公司把一个塑料袋放在沙发上,高某一看里面有25万现金。" @* D$ a. u, q" n! z  s7 n
高某说,他此后多次去找张某,对方避而不见。他只得向警方举报张某收好处费后还不给其单位结算煤款的问题。, ^5 X+ Z% a0 A4 U
高某爱人常某表示,2013年2月,她和高某找张某结算煤款,因为他们知道政府的供暖补贴下来了。但张某说快到春节了,公司的水电和职工得开支,暂时没办法结算。她和高某商量给张某送点钱。把20万送到张家后,张某结算了部分煤款。“2012-2013年是通过招投标中标的,但供暖季赔钱了,我们去找张某,张某说给我们延长两年供煤资格。”
( n9 X* T+ j0 R& @" |8 K5 ~) e而据证人于某的证言称,张某得知被高某举报其收好处费后,找到于某,让其带话给高某,就是“他们误会了”。' {# q) Y% O%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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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罪。他的辩护人称,检方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不充分,可按无罪处理。且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 u% n. k4 r$ d( S2 X怀柔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i! Q' R6 u6 @* j8 q2 j在案证据显示,张某与高某基于业务关系而往来,给予和收取涉案钱款的时机是在双方公司业务往来期间,且往来的缘由、时机与涉案业务联系紧密,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其收受钱款数额巨大,法院对辩护人的两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 Y1 A4 J; |3 X( L2 q" v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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