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小学班主任校园内强奸猥亵多名幼女,一审被判死缓。 ! |8 g1 i' B; n
据报道,A某是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某小学的一名老师,人到中年,夫妻感情和睦。谁也没想到,他竟利用自己的身份对幼女伸出魔爪,对3名学生实施了共计20次强奸犯罪行为,对包含上述3名学生在内的15名学生实施了230余次的猥亵犯罪行为。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处A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
( ^3 f) _' d9 P$ G! C7 [' K$ d夫妻两人都在学校工作 他是妻子眼中的好丈夫
( s1 D2 i# m# L9 h9 fA某出生于1970年,从2009年到案发,他一直在响水县某小学任教。从 2017年9月起,他是班主任兼语文老师。A某的妻子在学校后勤部门工作。夫妻俩在学校有宿舍。 ( z {& Q- {' X3 \/ G
直到A某的罪行暴露,她也不敢相信,丈夫在自己眼皮底下做了这么多违法犯罪的事。她说:“我和A某夫妻关系很好,他平时为人很好,没听说和别人有矛盾。在A某被抓进去的前几天,他曾跟我说他打女学生屁股,女学生家长要他赔10万元,否则报警,后来嫌钱太多就没谈好。” R. Y$ A9 G" N D; Y! { ~
班主任的真面目: 奸淫幼女多人多次
# \! ^* U3 t+ f3 R/ h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A某利用自己班主任兼语文老师的身份,对小红等3人实施了共计20次强奸犯罪行为,对小红等15人实施了230余次的猥亵犯罪行为。 8 `3 W* c% [1 H. T
根据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和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小红等15名被害女生,在案发时均不满14周岁,初次遭受性侵时均不满12周岁。 : L' D4 ?+ R% D2 ^# w
证人证言: 经常看到他摸女生
b1 [* ]. w' f: X案发后,有证人表示,他看到A某经常在课桌旁摸女生,班上的女生被A某用这种方式几乎都摸过了,A某经常喊小红和小萍去教学楼的3楼教室和楼梯口。
0 |3 e9 R2 G6 \: s5 e' g. M1 I还有证人表示,在他们四年级的时候,A某经常喊小红和小萍去食堂打扫卫生,有时也会喊其他人,具体做什么不清楚。经常看到A某在上语文课的时候喊小红和小萍去他的宿舍,理由一般是拿试卷。“她俩刚出去,A某就跟着出去。等她俩进教室后一会,A某才进教室。A某经常喊女同学到讲台上回答问题,一般情况下,A某坐在凳子上,女同学站在他身边,从来不叫男同学去。”
5 z5 h x0 q, d- F. S数罪并罚 法院对他判处死缓 : C4 u: B: N0 f y: a7 J
对于自己针对女学生的行为,A某认为他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都是不可原谅的,请求判处自己死刑。
z5 R: z+ {, Y$ v法院认为,A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以摸胸、摸下身等方式猥亵儿童,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A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5 m* ?; J B+ U# Z
判决书显示,A某身为对未成年人承担教育职责的人员,奸淫幼女多人多次,被害人在初次遭受强奸时均不满12周岁,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从重处罚。A某猥亵儿童多人多次,且部分犯罪行为在公共场所 ( 教室 ) 当众发生,情节恶劣,应当从重处罚。A某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 A某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对其强奸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限制减刑。 / x* V5 H/ }/ _, }6 H) i# j9 N8 H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A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A某限制减刑。(除A某外,文中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 O3 c% Z" \, v" @' h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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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G- M) L% y, A6 D/ s- ]# W. M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O, l' |6 l# u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Q0 r9 Q# j6 L& K! S& g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c, O( K& A5 |# J
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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