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优秀学子报考师范院校并来盐从教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编办,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盐南高新区党工委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现将《关于鼓励优秀学子报考师范院校并来盐从教激励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 中共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教育局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鼓励优秀学子报考师范院校
并来盐从教激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培养工作,鼓励盐城市内外优秀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来盐从教,推动盐城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对象范围
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被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高校师范类专业录取的盐城市内和市外考生。
二、政策待遇
1. 奖励办法
上述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录用到盐城市中小学从教后,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对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给予30万元/人奖励;
(2)对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给予20万元/人奖励;
(3)对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高校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给予10万元/人奖励。
三类高校如有交叉的,就高享受奖励。符合《关于实施黄海明珠人才计划若干政策》要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2. 发放办法。到岗任教即发放30%的奖励,工作满1学年且考核合格的,再发放20%的奖励,以后4年内每学年发放12.5%的奖励。
三、相关事项
1. 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来盐从教,且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要求的盐城市内外高中毕业生,填报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重点高校师范类专业并被录取后,可与盐城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已被上述高校师范类专业录取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可与盐城市或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补充签订《培养协议》。
2.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培养对象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进行跟踪服务,从本地教育发展实际出发,安排相应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专题培训等活动,帮助培养对象提高专业素养和能力。
3. 培养对象毕业时,取得上述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通过盐城市或相关县(市、区)组织校园招聘等方式被录用为在编教师的,将安排至市区或县城学校任教(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到乡村任教)。
4. 到岗履职后,须在本地教育系统连续服务不少于5年。对服务期未满离开所在市、县(市、区)的培养对象,须返还未完成服务年限的平均奖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履职考核优秀的培养对象纳入后备干部和后备骨干教师库,进行跟踪培养。
6. 所需经费由市或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本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