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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盐城一网友造谣,被行政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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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1 09: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如今,人们都习惯在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在网上造谣、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都将坚决打击。

7月18日,建湖警方查处一起通过网络传播谣言案件,违法行为人左某进已依法被行政拘留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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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建湖警方网络巡查时发现,一则“人民路有人持刀砍人……”的视频在本地微信群传播,立即指令城北派出所对该视频内容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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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7月17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左某进(男,25岁,建阳镇人)路过人民路工薪之家时,一辆120救护车路过,左某进随手对120救护车进行拍摄,为博取眼球在视频里谎称:“人民路有人砍人了……”,并将视频发到了“开心聊天群”微信群里。

“真的假的?”“什么情况!”这则视频引发群友们热烈讨论,左某进继续编造说“打架的啊打架的啊,工薪之家楼底下打架的啊,膀子砍下来了。”随后,这个谣言视频被多个微信群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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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左某进对自己故意造谣“砍人事件”并且散布此虚假信息至公共平台一事供认不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建湖警方对左某进行政拘留7日。他眼中一个逗乐的小举动,却引发了如此的“大波动”。真可谓,无事生非,自食恶果。

普法小课堂

Law

网络造谣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媒介所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未经证实表述或诠释,引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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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无事生非造谣者

终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奉劝大家

不信谣、不传谣、不转发

未经核实的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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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盐城建湖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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