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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盐城一公司被罚556万,还被要求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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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6 17: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吉公司)因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被环保部门多次处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作为原告,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盐城中院一审判大吉公司赔偿环境治理费 556 万多元,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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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庭审现场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

该案二审开庭审理。

法院当庭宣判,

驳回大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01
一审法院判决发电厂赔偿并通过媒体道歉
TITTLES




大吉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是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约 1200 吨。2014 年 7 月 1 日,国家出台新规,要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大吉公司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未能达到新标准要求,环保执法机关多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 900 多万元。由于大吉公司生活垃圾处理业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环保执法机关没有对其采取停产整治等强制措施。


2018 年 1 月 17 日,自然之友以大吉公司为被告,向江苏盐城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消除危险;大吉公司支付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起至稳定达标排放期间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大吉公司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承担该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专家费。


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开展焚烧炉技改工作并经验收达标。2019 年 5 月 20 日,大吉公司全面停产,开始将涉案项目迁至新址,于同年 7 月 29 日完成调试投运。正常满负荷运行日处理生活垃圾 1400~1500 吨之间,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


经自然之友申请,受一审法院委托,南京环科所对大气污染量及其治理费用作出鉴定意见:在不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情况下,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大吉公司自 2017 年 1 月 19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环境损害量化评估,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 5561511.93 元;大吉公司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事件造成了生态环境系统污染及损害,可选取植树造林作为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方案。


2019 年 9 月,盐城中院一审判决:大吉公司赔偿大气环境治理费用 5561511.93 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大吉公司就其违法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大吉公司支付自然之友支出的补充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共计 229097.50 元;驳回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






02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认为企业应履行好社会责任
TITTLES




该案一审宣判后,大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表示,该案所涉及的是大气污染,与自然之友业务范围不具有关联性,起诉不符合条件。大吉公司技改投入 2284.5 万元及新厂搬迁费用已经涵盖责任范围,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环境修复已取得成效。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到技改投入和搬迁费用,应将其在大气污染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大吉公司于 2014 年至 2019 年期间多次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技改,但有关部门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技改将导致市区垃圾无法全量处理,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大吉公司未能及时技改,有客观因素,主观上无过错,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大吉公司表示,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源头控制,自然之友维护社会公益诉讼目的已实现,在大吉公司停产技改、新厂搬迁的情况下再支付巨额赔偿款、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已超出必要。


对此,自然之友辩称,虽然起诉事项与其业务范围不具有对应关系,但与环境要素具有一定联系,自然之友实际从事的活动已充分证明是该案的适格原告。大吉公司停产技改、整体搬迁费用不能抵扣大气环境治理费用。技术改造与环境修复治理为环境污染企业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方式。大吉公司并未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任何替代性修复或支付治理费用。大吉公司实现达标排放本就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与社会责任。另外,环境侵权为无过错责任,不因大吉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减轻或免除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大吉公司承担各项费用于法有据。


2020 年 9 月 24 日下午,江苏高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认为,大吉公司有充分的时间完成技术改造的任务。在一审和二审中,大吉公司并没有十分充分的证据说明,在政策和技术上具有不可逾越的困难进行技改,而且企业达标排放本来就是不可违反的法定义务。


法庭认为,
作为处置垃圾的企业,担负了重要的社会责任,理当承担更好的责任。法庭也注意到大吉公司的新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希望大吉公司今后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辜负社会的期许。

最终,二审法院当庭驳回大吉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 end -


▍图文来源:现代快报+/ZAKER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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