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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万象] 南宁女子坠井身亡案宣判 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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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3 08: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央广网南宁5月2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备受关注的“南宁女子坠井身亡案”近日宣判。南宁青秀区法院认定:被告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约48万元。/ n/ r% m3 x, B! N' |! w
2013年6月9号,南宁降下入汛以来最强暴雨,市区内涝严重。当晚,在南宁打工的万女士失踪了,家人找了一晚上,都没个结果。
1 X% i1 m: w: D1 B. H( z5 e1 |9 e/ n家属何先生:等了半天也没见回来,打电话也不通。就跑过来找,发现她妈妈的电动车在路边,人不见了,看到路上有积水,就怀疑被水冲走了,于是就去报警。( e. F  E; ~# @$ o2 }4 J  d
次日早晨,调取天网监控才发现,万女士掉入了下水道。失踪50多个小时后,她的尸体在邕江岸边被找到。这一事件后来促使南宁市城管部门对全市排水井安装防坠网。  r) [( q  s% U! S' E
井盖被冲走,而且没有危险提示,万女士家属认为南宁城管局和市政管理处两个管理部门都负有责任。但三方对簿公堂时,两个被告方都将事故认定为是一起恶劣天气已引发的意外事故。
7 a" U! d% i& }' g0 s6 B6 i# B+ @, V! R9 U( e/ [; y( l

/ Y& a8 G1 o( ~/ N" l- ]8 v被告:本案的性质是因极端天气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案发路段每天都有专人巡查,没发现有安全隐患。受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意识到,涌水的路段有危险,行走时没有尽到“特别注意”的义务。
0 a. F* K0 R7 H- D但万女士家属坚持认为,两部门存在管理不当的责任。  s# [! j/ I* ^- l
万女士家属:作为管理单位,提前就应该做好准备工作,可以设置标识。事发时,井盖不在了,也没有安置护栏、阻挡来提醒行人。8 T$ k: `) }) W' V+ w( D; S
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青秀区法院法庭近日一审判处南宁市市政管理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约48万元。而另一被告方南宁市城管局由于不是窨井设施的直接管理人,因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l& v) {" A3 z3 x, a(原标题:“南宁女子坠井身亡案”宣判 市政管理处被判赔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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