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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射检诉刑诉[2015]24号
- A) Y S0 R* h, F7 e4 _ 被告人黄彬,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30****,汉族,高中文化,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射阳县洋马镇洋马街厚朴路某某号。因涉嫌大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8月13日被该局逮捕。7 Q; L3 U; ~4 ^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1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 _! c9 m- K5 E0 M 经依法审查查明:
8 m. ?* C! C+ ?0 m; U. n3 ^) v 2009年5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黄彬在担任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名义,以高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335户吸收存款人民币11248516.52元,目前尚有11086909.52元未兑付。其中,以射阳县广先药材专业合作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86户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8865616元,尚有8733609元未兑付;以射阳县广先棉花专业合作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49户吸收存款人民币2382900.52元,尚有2353300.52元未兑付。' j6 j# O( I- J6 @0 M
案发后,被告人黄彬于2014年7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黄彬退出赃款1018431元。4 h8 n6 [' {7 A- V, g" q! v+ Z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 i" {1 z$ M. V C/ M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信用合作存单复印件等书证;
; ^* d8 Q+ K7 x; _. v# P1 b# q9 f 2、证人蔡中华、姜春斌、董敏等人的证言;' ?7 P3 G9 S" l3 r ? q" V6 c3 l
3、被害人吴开荣、陈国英、唐科顺等人的陈述;( l2 A- A8 w" b. H+ t9 _/ i
4、被告人黄彬的供述和辩解等。
& M9 Y/ o4 a$ H: u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彬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d$ f2 M) T5 ]9 m6 k
此致5 e" H1 A) `3 Q, j9 n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7 M: j: A1 h6 z& d: v9 | S ?5 y' v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严丽明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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