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158|回复: 0

[社会万象] 北京隧道飙车案:最高超速207% 两人均未系安全带

[复制链接]

5352

主题

11

回帖

1万

积分

网站编辑

好评
87
金币
10893
激情
811
注册时间
2013-5-28

活跃会员突出贡献QQ一键登录绑定

发表于 2015-5-21 14: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网北京5月21日电 今天上午,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危险驾驶罪均成立,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1万元,于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8千元。两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e1 i" N" `3 ?
案情回顾:两车在隧道内飙车 因积水失控
5 ?7 t; L" x6 x. R% i- o今年4月11日晚10时许,驾驶法拉利的于某和驾驶兰博基尼的唐某在大屯路隧道内飙车,分别与隧道墙壁和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并致使兰博基尼内一名同行女乘客徐某受伤。次日,二人被以涉嫌危险驾驶为由分别刑拘。5月4日,朝阳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起诉二人;5月11日,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 H+ C8 l5 W
庭上播放了当晚的完整监控视频。通过视频可以看到,当晚21时29分左右,兰博基尼开始在隧道内自西向东倒车,而法拉利则与其相对逆行,持续行驶了三个监控摄像头的覆盖区域,这期间,旁边还有社会车辆不断经过。
3 S& y, J% O) S! c然后,双车并排停在机动车道中央区域,调整姿态,此时隧道内基本无车。21时50分许,两车以极高速度同时发动,驶出。司法鉴定结论认为,这一时段唐某车速最高达到了179.3 km/h到215.1 km/h之间,于某车速最高达165.1 km/h至184.5 km/h之间,而事发路段的限速为60 km/h。$ P* L# t' [: J" z
由于当时隧道外正在下大雨,两车高速驶入积水路段后,双双失控,偏离主道,并带起大量水雾。从监控上可以看到,两车分别撞击道路内护栏和隧道内壁,直至停下。
) ~, [3 a5 D& j5 f% B4 ]7 ^. t法庭披露:两人均未系安全带 超速达207%
1 ]: J+ t, K9 K1 c5 s  R在公诉人的当庭讯问下,一直自称互不相识的两名被告承认,双方不仅认识,并且在飙车当晚事故发生后,曾短时协商过。
6 q: i3 }4 f/ v" A9 [4 M/ L% }唐某承认,双方不仅认识,而且当晚说过要“赛一赛”。而于某承认知道对方车内还有乘客,开始“赛车”之前,他并不清楚隧道内的限速,“70?还是80?”
) Z2 R, D1 ?  j1 K  D( V$ z9 x公诉人指出,在飙车时,两人都未系安全带,车速最高已经超过该路段限速的207%。飙车不仅致两车严重损毁,还造成公共财产损害达32万余元;两名被告的追逐竞速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3 c" R8 q4 g. v/ s( {
公诉人当庭宣读公诉书以后,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无异议。$ b& |8 ]$ a/ e" r; X" T% {
根据当庭披露的信息,案件发生的次日,唐某去医院探望徐某,期间错过了公安机关的传唤,并被正在医院取证的公安人员带走,而于某则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由父亲陪同投案。受伤乘客徐某提起的民事赔偿要求,已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 Y) x2 b, U  A辩护人认为,被告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于某的辩护人提出应适用缓刑。两名被告均为高中学历,辩护人以“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为由,要求从轻量刑。不过,上述辩护理由大多数未被法庭采纳。( q! c: |; m0 x0 A! }  q' s
相关知识:危险驾驶罪
4 H$ a5 m& P9 o( ~: ^3 p& G记者了解到,危险驾驶罪为2011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罪名。追逐竞驶行为,即俗称的“飙车”,和醉驾一起,被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 ^& d5 x' i1 s4 X此前,相关行为一般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但过去也有案例将其认定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这种罪名一般用来处置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适用于醉驾和竞速属于过重。# m; g" }. P9 h% X, j( d- x, W, D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为期限在3-6个月的轻刑,如果数罪并罚,最长可以达一年。
) z9 C! Z0 m  `: m; f9 v* I8 c
5 L$ c# J9 O: |) O( i$ l" f  }% G: l7 ?, I0 l
在闭庭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主审法官表示,两名被告人主观上有竞速的故意,案发地点为城市道路,并且发生了事故,造成一人轻伤,符合危险驾驶罪要求的“情节恶劣”标准。没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是由于后者要求必须造成了特定损害结果才能构成,在本案中不满足;而没有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原因,是被告人有正常的驾驶资格和能力,并选择了竞速的时段,对危害后果并没有主观故意或放任,不符合这一罪名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危害也相对较轻。
8 k& y- b* {. f. K" c/ s! E1 T于某经传唤后到案的行为,被法庭认定为自首,故从轻处罚。而唐某错过传唤,没有被认定为自首,但法庭考虑其救治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等行为,也考虑了从轻量刑。
; W- j- Z3 y" N  [& M(原标题:北京隧道飙车案:最高超速207% 两被告被判拘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射阳网 ( 苏ICP备15007855号 )

GMT+8, 2025-6-20 10:57 , Processed in 0.076848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