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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A% u n' n7 H, h( L$ ?2 t! x9 R) k图表
# x' _. R, o+ @ R昨日上午,广东梅州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滥用职权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邹阳春被指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间4月间,通过与该院执行局局长、一名书记员等人“协作”,帮助远在深圳受房地产限购政策约束的买卖双方,以制造虚假诉讼、调解或判决结案,然后强制执行过户的方式来完成交易。据一审法院认定,邹阳春参与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计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604万余元。) r/ }0 h+ G; @
立案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均涉案
) ]5 i: j$ [1 e+ r! [; H3 \4 c据深圳媒体此前报道,深圳市检察院曾在2014年10月披露,该院在侦破多起通过虚假诉讼达到房产过户非法目的的案件时,发现部分案件背后存在一条惊人的黑色利益链,有房产中介、律师、房地产产权登记人员、法官等人勾结其中。% p" l- K+ u3 x- `: `. e3 ~# W, |" S
昨日上午,与上述虚假诉讼案相关的一宗法官滥用职权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现年49岁的男子邹阳春,案发前系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8 ` d6 c) R" J9 o% y2 @2014年底,邹阳春涉嫌犯罪一案曾被指定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据检方披露,自2010年9月30日起,深圳开始实施住房限购政策。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该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 Q8 a) e% ^. \* N黄埔区法院查明,邹阳春指示立案庭的书记员林益栋(另案处理),根据上述房地产公司代表律师于非林等人提供的房产买卖双方身份信息,虚假的债务协议和借据等,先行制作包含“以房抵债”内容的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法庭并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邹阳春竟签发上述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再安排或陪同书记员林益栋到深圳,通过律师于非林找到房屋买卖双方签署这些文书,最后再到深圳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送达上述文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 t! X7 l4 w1 X& u: p黄埔区法院认定,2012年年中,邹阳春明知单位不允许办理类似涉及深圳房产市场的虚假诉讼案件,但仍与该院执行局局长林奕芳协商,由邹阳春出具民事调解书后,再由林奕芳走执行程序去进行强制过户。
$ W# s! [3 I* e( U. F s9 z到了2013年,邹阳春得知有些地级市法院的工作人员因为同样的操作被查处,但他仍接受主管副院长凌卫(另案处理)的授意,指使书记员林益栋将类似虚假诉讼以判决书方式确认,交给副院长凌卫签发。最后判决书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局长林奕芳走执行程序办理房产过户。
% O$ T* S: v" W# r4 b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 M1 F2 T7 T. _8 o) P曾因办假案被评为十佳调解能手
3 O' ]7 u& ^6 J# X; Z4 A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 j" A0 m H$ A6 A) F5 n* C2 M1 \3 v据平远县法院副院长凌卫证实,他从2007年开始就在平远县法院担任副院长。2011年初,他在平远中学补习班的同学张志成(上述深圳房地产公司代表)带律师于林非找到他。对方提供了一些原被告都在深圳,仅担保人在平远的民商事案件。凌卫称,他为了解决仁居法庭案件少、经费不足的问题,就将这些案件交给仁居法庭的法官林奕芳等人办理。后来看到对方送来的案件有几十宗,有的标的达到上千万元,且都是“以房抵债”,意识到“不正常”,有“猫腻”,从2011年四五月份开始要求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6 s9 P! C7 L- z$ M% h0 Q凌卫称,到2011年9月,平远法院下辖的仁居法庭还在受理这类案件,他让林奕芳不要再搞。林奕芳说很多法院都这么操作,他就让林奕芳自己处理好。
. b5 }( C3 ?3 {5 Q; S证据显示,2011年年底,仁居法庭撤销。林奕芳调回了平远县法院担任执行局局长,林奕芳于是联系立案庭庭长邹阳春,让邹继续办理类似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据涉案的书记员证实,他们制作好司法文书后,会前去深圳找当事人签名,并将文书送达深圳房产交易中心。上述房地产中介公司的法律顾问于非林,会在深圳接待他和邹阳春或林奕芳。
$ b, L) c1 [. X8 R# R& O3 x! M1 t据林奕芳称,为了解决执行局排头兵指标和执行到位率的问题,他还将该类虚假诉讼拆开办理。邹阳春称,2012年他听说韶关法院因为办理类似虚假诉讼案件出事,就向林奕芳提出不能再搞下去,但其后林奕芳仍有操作案件,有部分案件甚至由副院长凌卫签发。
- Q4 `) [7 q) d' } e/ s, z昨日本案上诉开庭时,邹阳春认为一审认定他参与的虚假诉讼案件的数量有误,导致量刑过重。另外他认为自己除有自首情节外,还积极配合单位对涉案房款进行查封,且他没有贪污受贿情节,希望能够获得减轻处罚。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n, U$ L1 j; n m2 W
类似案件/ E5 F& ]" |- h; q# R y8 y! ]
韶关仁化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参与虚假过户94套房产
, u$ h q0 M$ V+ @! q据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2014年指控,韶关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从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间,伙同同案人律师余某元,采取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没有立案、买卖双方均未到法院参与诉讼,未实际开庭或调解的情况下,伪造“仁化县人民法院”印章,按照买卖双方提供的身份信息,共同擅自违法制作虚假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又违反执行规定,持罗标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到深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6 ]+ p1 J) @: h, c/ X# {其间,由于上述伪造的法律文书出现内容错误,深圳市房产交易中心曾发函到仁化法院要求对错误进行校对,罗标携带伪造的校对公章伙同余某元一起到深圳房地产交易中心对错误进行校对。罗标在2012年12月甚至还私自截留深圳房产交易中心寄到仁化县法院对上述部分虚假诉讼案件进行核查的函,并伙同余某元等人利用仁化法院的红头文件纸,使用伪造印章制作虚假的回复函。, |( D/ T/ C" n( @/ b
2013年11月2日,罗标、余某元到仁化检察院投案。黄埔区法院审查查明,在上述期间,深圳房产中心按罗标、余某元以上述方式伪造并提交的21份法律文书办理了94套房产过户,导致国家税款漏征共计342万余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 \/ Q4 L8 E8 m2 m9 ^另查明,罗标、余某元为房地产中介梁某明办理了上述事务后,共计受贿27.5万元,其中罗标分得8.5万元。4 H: m2 f! V% Q8 [( s0 h
黄埔区法院综合案情判处罗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判处余某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 o; q9 U, G: c. O其他法院法官涉案情况0 m8 x; ~. e" p& y n+ A! f' Z- e
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
3 O H3 e3 {8 ?1 Q. f2 B自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帮助中介先后违规立案47宗,以虚构债务,以房抵债等形式虚假诉讼并出具文书。房产中心依据前述法律文书对其中45套房产作司法强制过户处理,税务机关据此漏征共计221万余元的国家税款。赖文辉称,他在办这些实际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时,并没向主管副院长汇报过。3 M2 w5 T1 U7 P% r
一审判决:" |5 |% ]' o- k6 d. V0 W
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获刑6年。
! U. @+ ~( X e& |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庭长罗峰4 l6 i: U: i$ ^7 N0 B
参与或安排庭室成员办理115宗虚假诉讼案件,制发相应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通过房产中心办理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实现111套房产过户,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665万余元。
3 p C; [/ X) T6 n+ [5 Z犯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 获刑3年6个月。' ^& h" h5 u3 k
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副庭长罗职森
# ^! ?6 y9 Y- p$ T; g1 @3 d) A4 A7 Q* L参与办理或送达共计72宗虚假诉讼案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460万余元。
' G9 F' Y4 j8 M1 Z犯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 获刑3年3个月。
" S( V7 s9 T3 f4 w7 B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书记员、内勤钟伟涛 N8 J0 g% i$ B2 [' i& U
为开发商潘某伪造76份文书,帮助办理78套房产过户手续,导致国家税款漏征共计219万余元。+ c9 X. J, k5 G% p! I6 M
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获刑5年6个月。
, p0 `( V$ A# s8 U(备注:上述内容均来自广州法院裁判文书网判决书内容。)7 r% l/ k. r- F2 s0 A4 F$ r
作案手法' l5 T- j, h4 Z6 f' s& z
2 y1 P% @! k" R: j) {1 Z$ M- M* y4 }& a) M
由房地产中介、律师收集属于在深圳限购对象的买卖双方,形成身份材料,并制作虚假的债务协议、借条等,约定“以房抵债”。
3 r( L8 ]- T# ^( X上述资料邮寄或送至平远县法院,由立案庭书记员提前制作好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a$ C( i) D+ o$ j2 R) n0 B7 R
邹阳春与书记员前往深圳出差,在房产中介或律师帮助下,找齐买卖双方在上述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 x, p7 N+ A5 o9 Z h3 k1 w邹阳春等人携带盖章生效的法律文书,前往深圳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文书,要求协助执行房产过户手续,完成过户。4 g% @0 c2 a: a7 |, o; X7 m
在其它部分案件中,完成上述交易后,房地产中介、律师、房产交易中心涉案登记人员、涉案法官会进行利益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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